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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谁对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负责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173        返回列表

重庆瀚沣交故律师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车辆,而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想尝试开车的乐趣。然而因为还未系统的学习驾驶,未成年人驾车出行不管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但是,如果发生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谁应该来负责呢?重庆律师瀚沣律师为你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人,其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二,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三,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四,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若第三人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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