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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预期违约的救济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17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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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约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之分。那么对于预期违约的,有哪些救济方式呢?


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违约方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自己将不会履行合同。

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如果接受,则可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力,则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而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责任。

二、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是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并可中止履行合同。提供保证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信誉良好者)可要求其提供按约履行的书面保证;有的则要求其提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保证方提供的担保是否适当,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合理期限是保证方在作出合理努力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所需要的时间,时间长短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以最长不超过30日作为合理期限。若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债权人可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补救;若其提供担保,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如果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中心问题。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事而产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者增加;(2)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所以,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默示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并中止合同,明示违约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确实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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